本會章程
七十九年元月十三日訂定
八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修定
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再修定
九十八年八月廿八日再修定
九十九年六月廿五日再修定
一○○年六月廿三日再修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際國防通信電子協會中華民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結合愛國人士,循教育導向及技術本位,推廣指揮、管制、通信及電子資訊等事項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提供政府及工業界共同有興趣或有需要之問題研討會,以增進彼此之瞭解與合作。
二、 舉辦各型研討會及論文宣讀研討會,以掌握現代新技術發展情況及未來發展趨勢。
三、 本會研討國防與民間工業界之相關技術,包含:
電子科技的應用與發展。
電子計算機技術。
通信系統與技術。
圖形識別與信號處理。
指揮與管制。
空中飛航管制與運作資訊。
四、 與民主國家對通信電子方面之相關技術交流。
五、 協助推展國內通信電子相關科技及工業之進步。
第 七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國防部、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通信電子專業或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政府機構、工商業及學術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Ⅰ種團體可派代表一至三位,Ⅱ種團體可派代表四至十位,Ⅲ種團體可派代表十一至十五位,Ⅳ種團體可派代表十六至二十五位。團體中各會員代表之權利與個人會員同。
三、 榮譽會員:政府機構、工商業及學術團體之領導人得聘請為榮譽會員,俾對本會作政策性之指導。
四、 學生會員:凡在學學生,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學生會員。
五、 每年度個人會員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元整;團體會員第Ⅰ種團體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整;第Ⅱ種團體繳交年費:新台幣壹萬元整;第Ⅲ種團體繳交年費:新台幣貳萬元整,第Ⅳ種團體繳交年費:新台幣肆萬元整;學生會員繳交年費:新台幣肆佰元整。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第 十四 條 會員(不含榮譽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查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二十四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三 十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一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會員之除名。
二、 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本會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章程之變更,應有會員大會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 三十二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三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地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常年會費。
二、 會員自由捐款。
三、 基金之孳息。
四、 舉辦各項活動之盈餘。
五、 其他收入。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三十八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九 條 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 十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一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